民事证据交换制度作为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是我国民事诉讼改革过程中的一种有益尝试。民事诉讼证据交换的主要原则有:
(一)当事人自治原则。
证据交换主要依存于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在证据交换中应当实行当事人自治原则,法院则保持最大限度的消极性和中立性。当事人自治原则首先体现在要不要进行证据交换,由当事人双方决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的方式排除证据交换程序的适用。而且,在证据交换程序被启动后,任何一方当事人是否交换证据以及交换何种证据,也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其次,当事人自治原则也体现在证据交换程序及方法方式的灵活运用和选择上。证据交换的方式,包括时间和地点等,应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最后,当事人自治原则还意味着证据交换程序的进行由当事人负责。
(二)公正和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司法公正兼顾效率,公平正义是优先考虑的价值,在此基础上尽量去追求效率。没有效率的公正缺乏公正实现的基石,只能导致当事人活动的普遍低效率,是与市场经济体制背道而驰的。而没有公正的效率,只能是短暂的、非理性的快捷迅速,最终导致长远的不效率。因此,证据交换程序必须统一公正和效率两大价值目标,并突出公正的优先地位。具体程序的设计应以当事人权利之平等保护为核心,确立当事人作为诉讼的主体,而不是仅供法院支配的客体。
(三)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也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之中,对证据交换过程,诚信原则也有规范效力。诚信原则对证据交换提出来的一个最主要的要求是不得滥用证据交换的程序。证据交换应当集中于主要的证据以及主要证据中的核心内容,而不得将真实淹没在证据交换的背后。实施证据交换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恪守真实义务和依法进行的原则,确保所交换的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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