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如下:
1、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2、出租人将房屋出售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未在十五日内明确表示购买的;
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优先购买权是指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某项财产的权利,或是政府为了公众利益而优于其他任何人购买某项财产的权利。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构成要件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实质要件,即需要是同等条件。对于同等条件的认定需要明确的是,同等条件主要指价格条件,除价格外,衡量“同等条件”还应当考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
2.形式要件,即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需要在一定期限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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