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俗的说就是能用其他法律解决的就不用适用刑法了。立法者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抗制犯罪。
刑法是维持社会稳定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刑法像民法一样被广泛的运用与于我们生活,必然会导致人人自危的局面。因此,才会主张刑法的谦抑性。
谦抑性也就是刑法的必要性,刑法歉抑是适应社会矛盾变化、构建和谐社会及保障人类自由权益的需要,它是一种信念,而非法定意义上的原则。体现出来就是非罪化和轻刑化。
谦抑性原则,又称必要性原则。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
刑法的谦抑性主要发生当出现刑罚无效果、可以他法替代、无效益等情况时才会使用。
刑法的谦抑性不可忽视
在对待经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不归还的行为入罪问题上,来自银行界的参会代表的观点显然受到其他与会者的严重质疑。虽然前者强调,他们仅对符合上述条件者中比较严重的行为才报案,要求追究刑事责任,但大多数与会者认为,在入罪问题上必须保持刑法的谦抑性,银行对这种现象应有一定的容忍度。从根本上说,信用卡透支行为是民事上的借贷行为。将这种民事行为刑事化,已经是质的变化,而且这种犯罪的认定本身就具有推定的成分,已经蕴含着刑法的严厉性,因此在定罪处理上必须慎重。还有人指出,由于各家银行为了抢占信用卡市场,大量发行信用卡,甚至采用各种利益引诱的手段,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核,这本身就造成信用卡使用上的风险,发卡行对此也是有责任的。而且,作为一种商业放贷行为,发行信用卡本身就应该有贷款不能收回的风险。银行对信用卡设定信用额度,对超期不还款行为收取高额利息、滞纳金,目的也在于降低风险。因此,对于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的欠款行为,银行应当持有一定程度的容忍度。有与会者进一步认为,对行为人不还款的行为,银行应尽量通过民事诉讼来追回损失,即使最终的结果是行为人无经济能力,判决无法执行,这也是银行应承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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