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拆迁腐败案件的特点
1、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
征地拆迁领域的贪污、贿赂案件,窝案串案特别突出。因为征地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行为人靠“单干”往往很难完成贪污、贿赂的全过程,需要借助其他征地小组成员或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沆瀣一气,共同贪污征地补偿费,事后进行分赃。如我县在办理梅县西阳镇地段征地拆迁工作中,出现补偿资金严重超出预算的突出问题。经查,参与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干部互相串通,或与征拆迁补偿户合谋,共同虚大、虚报、冒领补偿款,涉案人员包括县直机关干部3人,镇干部12人,村干部13人,村民小组长2人,村民6人,涉案金额达几百万元。
2、蓄意串通作案,虚大、虚报、虚高补偿款。
参与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机关、乡镇干部、村干部蓄意串通,为骗取国家给予不属于自己的征地补偿款,采用虚报、重报、冒领等方法,大量骗取国家征用土地补偿款。如在丈量登记土地时与户主串通,虚大土地面积,虚大果树青苗数
量,虚大房屋被征项目数量。或者是在无补偿项目的户主上虚报补偿项目,或者是在有补偿项目的户主上再虚报补偿项目,或者是将有其户主姓名而无补偿之实的村民当作补偿户,虚报份额,套取补偿款。如我们办理的案件中,征地人员与村民串通,以村民亲戚的姓名虚报骗取补偿款14万多元私分;更为夸张的是,有些在无补偿户主补偿项目的情况下编造假户主和假项目。这些参与征地的国家工作人员与村民结成畸形的利益共同体,对彼此的违法违纪行为视而不见,心照不宜,肆意妄为。其行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社会上、在人民群众中造成极坏的影响。
3、部下以权谋私,领导疏于监管。
按照我国的监督体系,公共权力在执行过程中要受到多重监督:各级人大的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还有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等。按照监督理论,权力监督必须具有“权威性、上位性、专门性和单向性”。但是具体到土地补偿领域,这些监督就变的苍白无力,征地、拆迁多在乡镇等基层,这正是人大监督和新闻领域监督的薄弱环节,政府内部的监督又缺乏主动性,乡镇不设审计机关缺乏必要的审计监督。因此缺乏监管和土地征用、拆迁体制为贪污等腐败行为的滋生提供了空间。如我县办理的征地拆适腐败案中,乡镇工作人员以套高标准,虚大数量,故意不在现场对丈量登记表统一签名,不公示征地情况,不公示补偿金发放等主观恶意大的手段,以权谋私,侵吞公款。在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开展一年多的时间里,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就一直存在,但该镇主要领导对此疏于监管,这就参与征地的乡镇工作人员的权力滥用留足充分发挥的空间。
二、征地拆迁腐败案件产生的原因
通过对大量涉案人员、被征地拆迁户等当事人及相关部门的接触、调查、了解,征地拆迁腐败案件的发生原因,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
1、法律法规政策不完善、不连续、滞后。
一些法律法规虽然对征地价格、土地补偿金的发放标准、发放程序等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评估、公示等规定,存在补偿标准不明确,使测量人员、评估者获得了很大的利益空间,容易引发职务犯罪。法律法规还存在空白和滞后的问题。如村组干部在征地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无法可依,无法追究刑事责任。又如,土地补偿费用的计算标准滞后于现实的社会经济状况,还有是相关政策没有连续性。如在农业结构调整中的政策出现阶段性的变化和反复等,这些情况都成为此类案件发生的诱因。
2、制度不健全,没有监管。
征地拆迁补偿的群众监督制度、公开公示制度、工作人员之间互相制约制度、职能部门复查复核制度、直接责任人失职责任追究制度、征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测量办法和实地物证固定制度、财务制度等,没有得到有效执行,甚至上述制度有的根本就不存在。如我们办理的征地拆迁案件中,涉案人员所在单位的镇党委政府对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根本没有监督,缺乏应有的敏锐性、敏感性和责任心。而且在征地所需资金严重不足时,不但没有去跟踪过问资金流向,反而不断打报告向财政要钱,同时盲目以镇财政垫付,这就给不法之徒留下很多可乘之机。
3、主观上党纪、政纪、法纪意识缺失。
所有涉案人员造成犯罪的一个最为重要的原因就是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私欲过度膨胀,从而利用手中的职权进行违法犯罪行为。表现为“见钱眼开”的贪婪心理、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难以自控的矛盾心理、深感吃亏的补偿心理、贪图享乐的虚荣心理、按“劳”取“酬”的交易心理、有恃无恐的攀比心理等等。正是在这些心理因素的驱动下,职务犯罪人员往往置国法于不顾,恣意妄为。随之而来的是自私心理、贪利心理、权势心理的产生,将“贪欲之害,律已之心、为政之德”忘得一干二净,在工作中处处打自己的小算盘,时时想着谋取私利。
三、如何斩断伸向征地拆迁中的腐败黑手
镇村干部作为征地拆迁的主力军,是国家庞大行政机器中的“末梢神经”,直接参与很多征地拆迁的具体工作,他们职位虽小,但面很广,量很大,一旦蜕变,危害很大。为此,积极探索和理性思考征地工作中职务犯罪预防的对策,对规范征地行为,保护干部,促进社会和谐及经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权力不分大小,职务不论高底,只要有权力的地方,就必须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更必须有完善而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在今后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要制定如下制度:一是岗位责任追究制度。做到谁承办谁负责,一包到底,责任追究,以此增强责任人履行职责的意识。二是一事一档备案制度。对所征土地面积、地面附着物、青苗补偿等所有征地资料登记造册,存档备查,条件许可的最好能建立视听资料,防止征地后很快进场施工造成物证灭失的情况。三是要制定复查复核制度。将涉及征地拆迁补偿的项目列入复查、复核范围,避免虚报事件的发生。四是制定行政告知制度。告知被征地对象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公开征地的内容、范围、办理程序、政策法律依据、投诉程序、公示丈量、清点结果等。五是制定征地补偿资金流向监控制度。切实加强对补偿金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2、加大法律宣传和思想教育力度。
要通过警示教育、以案说法、印发法律宣传资料、举办法制讲座等各种有效形式,使工作人员明白什么是犯罪、为什么会犯罪、如何预防犯罪,一旦犯罪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从而使他们警钟长鸣,自省自律。要把思想政治工作摆在头等重要的位置,密切联系实际,综合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建立健全思想政治工作的长期有效的机制,教育和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世界观、利益观,筑牢拒腐防变的“灵魂”工程。
3、加大对此类案件打击和预防的力度。
检察机关是查处职务犯罪的专门机关,也是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职能部门。实践证明,打击具有不可替代的震慑作用,打击是一种特殊的教育手段,对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的职务犯罪要做到力排各种阻力和干扰,发现一个,打击一个,决不手软,全力为城乡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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