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
征地拆迁领域的贪污、贿赂案件,窝案串案特别突出。因为征地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行为人靠“单干”往往很难完成贪污、贿赂的全过程,需要借助其他征地小组成员或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沆瀣一气,共同贪污征地补偿费,事后进行分赃。如我县在办理梅县西阳镇地段征地拆迁工作中,出现补偿资金严重超出预算的突出问题。经查,参与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干部互相串通,或与征拆迁补偿户合谋,共同虚大、虚报、冒领补偿款,涉案人员包括县直机关干部3人,镇干部12人,村干部13人,村民小组长2人,村民6人,涉案金额达几百万元。
2、蓄意串通作案,虚大、虚报、虚高补偿款。
参与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机关、乡镇干部、村干部蓄意串通,为骗取国家给予不属于自己的征地补偿款,采用虚报、重报、冒领等方法,大量骗取国家征用土地补偿款。如在丈量登记土地时与户主串通,虚大土地面积,虚大果树青苗数
量,虚大房屋被征项目数量。或者是在无补偿项目的户主上虚报补偿项目,或者是在有补偿项目的户主上再虚报补偿项目,或者是将有其户主姓名而无补偿之实的村民当作补偿户,虚报份额,套取补偿款。如我们办理的案件中,征地人员与村民串通,以村民亲戚的姓名虚报骗取补偿款14万多元私分;更为夸张的是,有些在无补偿户主补偿项目的情况下编造假户主和假项目。这些参与征地的国家工作人员与村民结成畸形的利益共同体,对彼此的违法违纪行为视而不见,心照不宜,肆意妄为。其行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社会上、在人民群众中造成极坏的影响。
3、部下以权谋私,领导疏于监管。
按照我国的监督体系,公共权力在执行过程中要受到多重监督:各级人大的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还有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等。按照监督理论,权力监督必须具有“权威性、上位性、专门性和单向性”。但是具体到土地补偿领域,这些监督就变的苍白无力,征地、拆迁多在乡镇等基层,这正是人大监督和新闻领域监督的薄弱环节,政府内部的监督又缺乏主动性,乡镇不设审计机关缺乏必要的审计监督。因此缺乏监管和土地征用、拆迁体制为贪污等腐败行为的滋生提供了空间。如我县办理的征地拆适腐败案中,乡镇工作人员以套高标准,虚大数量,故意不在现场对丈量登记表统一签名,不公示征地情况,不公示补偿金发放等主观恶意大的手段,以权谋私,侵吞公款。在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开展一年多的时间里,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就一直存在,但该镇主要领导对此疏于监管,这就参与征地的乡镇工作人员的权力滥用留足充分发挥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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