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登记的目的和性质来看,更正登记是对登记错误事项的更正,具有实体上终局性的性质,异议登记是提示性、保护性登记,以阻却第三人善意取得不动产物权,具有程序上的临时性救济的性质。
2、从立法体例来看,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同在细则的其他登记章节下分属不同的小节,属独立的登记类型,处于并列的地位,且不存在有特别规定。
3、从法条的表述来看,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均属授权性法律规范,申请人有权利选择其救济途径。
4、从登记的审查要件来看,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均未要求异议登记申请人提交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材料,同时从依法行政原则角度看,在没有明文规定情况下,登记机构也无权要求当事人提交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材料。
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是对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情形的两种救济途径,利害关系人可以选择其一,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没有特别规定。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是目的与方法的关系,即异议登记的目的是促成更正登记的实现,以异议登记的方法达到更正登记的目的。因此,二者没有先后之分,更正登记不是异议登记的前置程序。
房屋被登记错误可不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房屋被登记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有误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更正。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无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如果房地产登记簿记载有误,相关权利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但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据。情况属实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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