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提取货物。于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在未约定期限而收到仓库营业人合理的货物出库的通知时,存货人应当及时办理货物的提取。如果保管人尽了保管义务,而存货人没有支付保管费,留置权的基本前提即成就。
一、疫情期间的合同履行应注意哪些问题
疫情期间的合同履行应注意以下问题:对于卖方,受疫情影响不能履行或按时履行支付义务的,应尽快以书面形式沟通,列出当前疫情影响造成的履行困难,暂定后续正常履行时间,确认买方知情。如果双方就终止合同达成协议,还应计算交付货物的工作成本,并在买方支付的货款中扣除后续费用;对于买方,如果后续合同的履行存在问题,应及时考虑是否会影响后续合同的履行,及时沟通,明确可能的违约责任,并在此基础上与卖方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卖方出售承运人运输的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买受人应当承担损坏、损失的风险。因此,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疫情无法继续运输而停留在某个地方,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货物损坏和损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二、pc构件运输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承运人的权利包括,收取运费保管费的权利;留置权;提存的权利。义务包括,按合同约定运输、接收承运的货物;妥善保管义务;通知义务。
托运人的权利包括,要求运输到指定地点的权利;变更运输地点、收货人的权利。义务包括,如实申报货运基本情况的义务;办理有关手续的义务;包装货物的义务;支付运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义务。
三、保管合同纠纷去法院要交哪些证据
保管合同发生纠纷时,提起合同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1)合同及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图表和购销合同副本;
(2)货物入库交接手续;
(3)交付、收取保管费凭证;
(4)货物验收资料;
(5)货物验收报告;
(6)保管方未按规定接货的证明;
(7)存货方未按规定入库的证明;
(8)暂存期间发生损失的费用的证明;
(9)由于货物验收不当或超期造成实际损失的证明;
(10)因保管或操作不当造成包装毁损、货物损坏的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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