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著作权的国际条约如下:
1、国家(地区)对非本土(本地)作者作品的版权保护。主要依照国家(本地区)版权法和有关国际条约执行;
2、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3、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4、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5、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版权与邻接权国际条约有:
1、《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2、《世界版权公约》;
3、《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
4、《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
5、《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载有节目的信号的公约》;
6、《避免版权使用费双重征税的多边公约》;
7、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8、《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9、《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保护著作权的原因
(一)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民正当的民事权益,完善了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
(二)建立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保护了创作者的正当权益,调动了广大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为繁荣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三)从调整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之间的关系看,也有利于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
(四)实行著作权法律保护,还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文化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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