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遵循某些特定准则的前提下参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计划的参保者们,其成功积累的每两年医保期限能被等效处理成等同于1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纳时间长度;如果参保者未能达到2年的累积年限,则按照这个折算方式将其有效时长进行折合并精确到每个月份上。对于选择第二级别方案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者而言,他们需经过三个整年度的努力才能够实现等同于1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纳时长;若参保者未达到如此年限要求,同样需要参照前述方法将不足的时长精准地运算至每个月份中。以在校中小学生及少儿群体为主体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群,他们所累积的医保期每经过三年便可等效处理成1年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纳时长;同样地,若未能达到3年的积累要求,也应按照上述规则将时长精确到每一个月份里。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迁离本省或者在本省内流动的,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转移使用;无法转移的,应当退还本人。划入统筹基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归原统筹单位全体参保人员所有,不予转移,也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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