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关系的案件要合并审理吗
时间:2023-04-17 17:11:21 4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有牵连关系的合并。就是一个案件的成立必须以其他案件成立为前提的合并。分为两种:(1)法律上的牵连关系。例如:原告对同一被告向法院提起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合并提起返还财物及赔偿损失的诉讼;(2)事实上的牵连关系。例如:在同一个合同中,既约定买卖电脑,又约定租赁一辆汽车、房屋,原告合并提起履行这个合同的三项内容的诉讼。

当事人近亲属参加诉讼的合并。包括原告及其近亲属参加诉讼的合并和被告及其近亲属参加诉讼的合并。例如:原告及其近亲属与被告及其近亲属发生打架,原告及其近亲属、被告及其近亲属均在同一纠纷中分别受伤,原告及其近亲属要求被告赔偿,被告及其近亲属亦要求原告赔偿的诉讼。

无牵连关系的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纠纷之间并没有任何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牵连关系的合并。例如:原告对同一被告依买卖合同关系请求给付价金,同时又依租赁合同关系请求迁出房屋,另外还依票据关系请求给付票款,以及依相邻权请求排除妨碍等等,法院将这几个诉讼标的合并审理,这就是无牵连关系的纠纷案件的合并。

当前民事具有关联纠纷案件未能合并审理的原因:

1、强调“一诉一案”和“同一法律关系”。传统的“一事一案”审判观念,法官只对原告提出的诉讼主张进行单一审判,不进行整个纠纷事实的穷尽,这种审判模式能够提高个案的效率,适用简便,因此广泛被适用。对于当事人提出与该纠纷相关联的诉,要求一并审判,法官往往会嫌麻烦,简单地以“与本案不系同一法律关系”为由要求当事人另案提起诉讼。

合并审理判决

合并是指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之间有牵连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判。诉的合并,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诉的合并,专指诉的客体的合并。广义的诉的合并,除指诉的客体的合并外,还包括诉的主体的合并。诉的主体的合并,常常是由共同诉讼引起的。

合并内容

1、主体的合并。诉的主体的合并,是将数个当事人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判。在一原告对数个被告或数原告对一个或数个被告提起诉讼时,均会产生诉的主体的合并。引起诉主体合并的原因有:

(1)必要共同诉讼或普通共同诉讼;

(2)原告或被告于诉讼进行中死亡,数个继承人承受诉讼。

2、客体的合并。是指将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的两个以上的诉或者反诉与本诉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被合并的数个诉之间,可能不存在牵连关系,如原告既诉请被告返还借款,又诉请被告交付买卖标的物,还诉请被告返还租用的房屋;也可能具有牵连关系,如原告既起诉离婚,又起诉分割共同财产。对无牵连关系的数个诉,法院应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分别审理并作出判决,对有牵连关系的诉,如其中一诉是其他诉的先决问题,则应先审理该诉,然后才有可能进一步审理其他各诉。

3、混合合并。是指案件和当事人的合并,即人民法院把两个以上独立而且彼此有联系的案件以及多个当事人合并于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所形成的诉的合并。常见的诉的混合合并,如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的参加之诉与原告对被告提出的的本诉的合并;本诉的被告对与原告提出的反诉与本诉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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