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吉政发[1993]4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要求,现将重新修订的《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发给你们执行,省政府[1992]52号令所附《吉林省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同时废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纳入《目录》的收费项目属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合法收费,执收单位要认真收好、管好,监督部门要认真监督检查。没有纳入《目录》的应立即停止执行。
二、凡纳入《目录》的收费项目,国家和省物价、财政部门已有统一收费标准的,按国家和省统一标准执行;没有统一收费标准的,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核批准,重要项目的标准需报省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各地自行确定的收费标准一律无效。
三、省直各部门转发上级业务部门未经国务院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时,必须送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核会签,其中重要的行政性收费文件必须报省政府审核,不经会签审核的不能在我省执行。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集中由省审批。其中,收费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批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批准;重要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由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五、凡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立项,调整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标准,转发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文件,均应经省农业主管部门会签。
六、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以及不申领《收费许可证》、不使用财政统一票据收费的,被收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有权举报。各级政府的物价、财政、监察、审计、法制、农业等部门对乱收费行为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从严查处。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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