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
文号:吉地税发〔2007〕159号
发布日期:2007-12-14
执行日期:2006-1-1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为加强我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吉林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经营的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三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
第四条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算公式:
应缴文化事业建设费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经营收入×3%。
第五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第六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为缴费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第七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费人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相同。
第八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由缴费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九条对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允许在缴费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十条中央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地方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
第十一条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手续费提取比例以2005年缴库数为基数,基数之内的按5%提取,年征收额超过基数部分按10%提取。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手续费提取比例执行到2010年底。
第十二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手续费专项用于改善其征收条件、宣传、培训、凭证印制、专业会议、表彰奖励和劳务费等支出,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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