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时间:2023-04-24 16:02:21 2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当地县以上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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