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沪深两地上市公司纷纷推出“独立董事”。据初步估计,目前1100多家上市公司中已有四十余家聘请了独立董事。本文拟对有关独立董事制度的设立依据以及面临的法律问题作一简单介绍。一、制度依据我国《上市公司),还是仅仅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董事?这涉及到复杂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问题以及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效,必须在仔细研究的基础上作出规范。4、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董事长、董事会的关系目前,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法定监督机关是监事会。然而,根据上述规定,独立董事所行使的职权(尤指财务检查权)将会与监事会的有关职权相互交叉重合。人们不禁要质疑,如果目前的监事会制度都不能有效地实行,那么加入两位独立董事是否会“立竿见影”呢?答案显然不是十分肯定的。此外,如为了有效地执行独立董事制度而扩大其职权,则可能与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职权发生碰撞。例如假设公司的关联交易一定需要独立董事签署方能生效,有可能过于扩张独立董事职权,破坏公司法定机关之间原来的权力制衡状态。5、独立董事的责任独立董事自应依法承担责任。尽管上市公司大多聘请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人士作为独立董事,但责任问题事关独立董事制度的切实执行,因此必须加以明确。由于目前公司法对董事的善管义务(dtyofcare)、忠诚义务(dtyoffaith)以及商业判断原则(bsinessjdgementrle)均未作出完整详细的规定,因此独立董事的责任承担只能依照目前公司法中有关董事忠诚义务的条款办理。此外,笔者认为如果独立董事所享有的职权较大,则公司章程应对其责任的承担以及豁免作出详细规定。这不仅需要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作出实质性的修改,而且应由立法机关对公司法进行相应的补充。罗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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