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工伤致残,企业没和员工签劳动合同,也没买工伤保险,企业老板当了赔匠。近日,九龙坡区法院判决一老板赔偿员工3万余元。
2009年2月18日,吉某进入纸杯厂上班,纸杯厂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6天后,吉某不慎在工作中受伤。伤愈出院的吉某被九龙坡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后来,吉某的伤残等级被鉴定为十级。
随后,吉某因工伤待遇、劳动报酬争议申请仲裁,提出企业未订立书面合同,在停工留薪期应享受双倍工资16500元,并要求纸杯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仲裁结果为:纸杯厂向吉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3万余元,并解除劳动关系;仲裁驳回了吉某双倍工资要求。
对此裁决,该企业老板不服,认为吉某在试用期工作中不按员工守则和相关规定操作机器,导致受伤,后又不配合治疗擅自出院,加重了病情,导致伤残,认为吉某应承担全部责任,自己不应支付上述费用,遂于今年1月初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作为企业员工,吉某因公受伤事实清楚,无论其是否对工伤的发生存在过错,都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于企业没给吉某购买工伤保险,因此赔偿责任应由有企业承担。对于吉某要求企业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法院不予主张。最后,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与仲裁结果一致。
法官说法
工作一月没签合同单位付两倍工资
按照相关规定,吉某的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出事前其月平均工资为895.37元,低于其受伤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均工资的60%,因此在审理中,吉某的月平均工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均工资的60%即1349.25元确认。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吉某受伤前在厂里工作仅6天,因此停工留薪期不能享受双倍工资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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