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公证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下列法律行为和文书,应当办理公证:
(1)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
(2)重点建设项目和大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
(3)国有企业的租赁、产权出售及拍卖;
(4)房屋的赠与、抵押,外销商品房的买卖、非居住用私房的租赁。
《根据上海市公证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下列法律行为和文书,应当办理公证:
(1)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
(2)重点建设项目和大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
(3)国有企业的租赁、产权出售及拍卖;
(4)房屋的赠与、抵押,外销商品房的买卖、非居住用私房的租赁合同;
(5)股票和其他词句有价证券的赠与、继承和灭失;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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