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规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交通通讯费用报销规定
1.本规定涉及的交通费用,是指员工在本市及周边(当日返回)办理公事所需支付的交通工具费用。涉及的通讯费,是指员工在办理公事时使用个人手机或公用电话等所支付的电话费。
2.使用交通工具的界定。员工前往开发区及工业街、体育馆一带办事,交通问题自行解决,应不报销交通费用;去上述以外地域办事的,提倡骑自行车,若随身携带货物,单位又不能出车的情况下,视货物的情况选择坐公共汽车或出租车。必须乘坐出租车的,办事人员要与部门领导告知。
3.员工按本规定界定乘坐的交通工具产生的费用,由公司全额报销;在本规定界定以外产生的费用,由办事员工自己承担。
4.手机调单认可:综合部每月统一去移动公司调取需要报销话费员工的手段通话单。通话单调取后,先由员工本人对公用通话进行打勾认可,本人确定应报销的金额,尔后由综合部进行审核确认,综合部制表并报总经理批准后,提交财务部,通讯费用在工资中一并报领。
5.员工出差在话吧或公用电话厅支付的费用,凭当事人签字,部门领导认可签字,总经理签字,于销差时单独报销。
6.公司内办公电话责任到人,综合部负责每月核查使用费用情况,对私用产生的费用,进行提示并要求改正,对费用较大的,由责任人自行承担并报公司领导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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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所在单位在第一时间电话通知或三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工伤经办机构报告,并填写《工伤职工就医诊治申请表》报经办机构批准。各种发生在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劳鉴中心)核准的工伤医疗期、康复期内的医疗费用,属于工伤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1、工伤保险参保人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与工伤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
2、工伤保险参保人发生工伤后遵循就近抢救的原则,在非工伤协议医院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即工伤发生当日的门(急)诊、工伤发生当日起7天内的住院费用。
3、工伤保险参保人因公出差、公派学习、长驻异地工作,在境内本统筹区外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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