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可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但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不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
社保中心电话号码
社保中心电话号码为0351-12333。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如下:
1、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按照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2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668元的300%(20004元/月)确定,下限按照3100元确定;
2、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按照2016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99元调整;
3、失业保险: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按照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2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59元的300%(18177元/月)确定,下限按照最低工资1720元确定;
4、生育保险: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2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59元的300%(18177元/月)确定,下限按照2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59元的75%(4544元/月)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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