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受理后的法律效力
时间:2023-03-08 10:31:14 3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对破产人法律人格的效力。

(1)法院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后,企业由债务人变成了破产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进行破产登记,其法律人格仅在清算意义上继续存在。

(2)这与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仍然可以在一定限制下合法地进行经营活动,在法律人格上有重大区别。

2、对破产人财产权利的法律效力。

(1)《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一旦破产,便丧失了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由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2)在《企业破产法》中,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便指定管理人由其负责行使对于企业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

3、对破产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法律效力。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义务。

4、对破产人的职工的法律效力。

(1)企业被宣告破产后,职工原来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即可依法宣告解除,职工成为失业人员。

(2)职工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并有权自谋职业。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一、破产清算法定赔偿顺序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1、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3、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破产案件诉讼费;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3、破产债权。

4、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5、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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