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要求提供婚姻状况是否属歧视
首先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讲,这一项内容不是劳动者或者是就业申请者必须要登记的内容。因为劳动关系是就业者和供业者他们之间就劳动之间重要的事务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就业者个人的一些涉及自己基本权利性的内容、跟劳动关系没有必然联系的内容,就是说劳动者自己本人状况不会对劳动就业关系形成妨害的这些事务,不应该把它作为必须申报或者是填写在表格中间的内容。婚姻在法律上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是不应该受到限制的。如果国家出现了这种情形的话,那就违背了法律上的基本原则,构成就业歧视。
二、隐婚能否使合同无效
根据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但同时也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对于涉及到签订劳动合同的自身基本情况、就业经历,甚至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等,具有如实说明的义务。
如果出现劳动者以欺诈手段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不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甚至还可能会以此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该合同基于劳动者欺诈而无效。
所以说,如果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明确要求招未婚者,而求职者因隐瞒了自己的已婚身份获得了工作岗位,那么如果劳动者已婚的身份日后被用人单位发现,用人单位就可以以“劳动者以欺诈手段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也无法获得经济补偿。
但是,虽然辞掉撒谎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用对其进行补偿,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以是否结婚来作为招人标准,也涉嫌歧视就业者。
招聘启事中可以用“岗位要求”来选择适合的人员,包括工种、工作性质等,但其中不得出现年龄、性别、民族、婚否等限制要求,否则就涉嫌歧视就业者。
如果用人单位在招聘中存在就业歧视现象,将会面临两种后果。如果就业歧视是招聘时在针对不特定人群提出的,那么劳动行政部门可对该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所以,用人单位以婚姻状况来作为招人标准,不仅对劳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对用人单位来说也会带来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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