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天气固然是人力不可控制的自然情况,但保护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免受伤害,却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草案)》日前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向高温作业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也在《条例(修订草案)》之内。
【现状】露天工作每人每月200元不具有强制性
我省去年上调了高温津贴,即从原有的160元上调至200元。我省规定,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
我省虽然明确了高温费标准,但长期以来,高温费规定只是政府的一个指导性文件,没有法律效力。因此,照章办事的企业并不多,大多数企业不按规定办,发不发高温费全由老板说了算,职工维权也缺乏法律支撑。每到夏季,关于高温费都是投诉热点。
【新政】两种情况下劳动者可索要高温津贴
现在,《条例(修订草案)》通过立法,明确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或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国家规定标准以下的,应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或省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
这表明,职工索要高温津贴将有法可依。人社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在很多人看来,高温津贴是一项福利,凭借着企业老板的良心来发,实质上,高温津贴是一种对高温下劳动者的一种补偿。这一消息对于全省广大职工来说,的的确确是一个喜讯,预计今年给职工发放高温津贴的企业数量将有较大幅度的上升,将有更多的职工真正享受到这一福利。
【记者手记】高温费不应再成水中月
最近几天,全省各地骄阳似火,气温节节升高。在这个炎热的日子里,有这样一条新闻,给全省劳动者送去了清凉舒爽——向高温作业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被正式纳入《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草案)》,该《条例(修订草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这个消息对于那些在高温露天条件下辛勤作业的劳动者来说,绝对称得上是一件让他们盼望已久的大喜事。
众所周知,现行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是国内唯一一部高温保障法规,于1960年7月1日制定的。由于年代久远,加上可操作性差,该暂行条例已名存实亡,而各个地方政府关于高温费的规定也都是指导性文件。每逢夏季,高温费都是一大投诉热点,诸如不发高温费、发放标准不到位等。但由于缺乏执法依据,这些投诉往往只能不了了之。由此在一些私营企业,给劳动者发放高温费与否,发多少,完全取决于老板的决定。
因此,坊间就有了为高温费立法的呼声。有学者指出,立法需关注在高温下的工作时间、补贴、轮休等问题,可作一些处罚规定。我省此次修订《劳动合同条例》,明确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或者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国家规定标准以下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这从法律上让劳动者索要高温费有了法律依据,从而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
下一步,我们希望政府行政部门在高温费发放的监管上,能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让高温费不再成为水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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