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有的法律法规,目前尚未对“婚前同居者”有任何强制性要求和措施。婚前同居注意事项,在我国属于道德规范问题的范畴。那么关于婚前同居,仅给出如下建议:1、在同居前,签订涉及生活、财产、子女、结束条件、结婚标准等事项的法定同居合同;2、同居关系稳定后,适合双方结婚标准的应及时办理结婚相关事项,对前条款提到的同居合同增补相关条例并再次法定认证;3、双方不合适,同居关系终止的,应当终止同居关系,并按之前签订的法定同居合同结束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婚前同居有什么利弊
婚前同居的利弊:其好处在于便于二人相互照顾,增进感情,另外可以熟悉对方的生活方式,有效缓解婚后因生活作息不同所产生的矛盾。其坏处在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双方在此期间因财产、感情产生矛盾,相较于婚姻关系,同居关系不利于当事人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第9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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