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无疑是政府部门的一次自我创新、自我改革,它不仅将直接改变行政管理者的理念和现有管理模式,也将改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将给各级政府带来什么变化?针对这一问题,记者走访了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
变化一:部门无权设立门槛
审批门槛谁有权设定?过去,上至国务院各部门,中至省级各行政机关,下至乡镇政府甚至其派出机构,审批事项都照设不误,由此导致审批太滥,令出多门。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行政许可的设置权归结到4个明确的国家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即便如此,这些机关也不能随意设定行政许可,而必须依照其法定的权限。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同级人民政府,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变化二:审批项目大大减负
2001年,我国启动了以大幅度削减行政审批事项为主要内容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我省为例,已分6批共取消行政审批项目585项,其中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53项,转为经营性服务收费64项。
《行政许可法》对审批事项的确立进行了5个方面的更为严格的准入限制,必将从根本上促使行政审批数量大大下降。值得一提的是,《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均不能设定行政许可。
变化三:收费减少了
一些行政机关明明是履行正常的行政管理职能,却要借审批环节收取各种费用;一些行政机关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明里暗里的搭车收费种种乱收费行为使人们对过去的行政审批过程颇有微词:行政许可就是收费。
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减轻申请人负担,《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当然,对于少部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实需要收费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许可法》明确,必须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且所收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变化四:暗箱操作受到挤压
行政审批环节不透明,一直以来为人们所诟病。行政许可的批准条件是什么?多长时间能有结果?过去由于规定不太明确,为一些走后门者大开方便之门。
针对这些问题,《行政许可法》开出良方:信息公示。行政机关要把行政许可的注意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以及申请书格式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对于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行政机关必须举行听证;对于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尤其是资源开发的许可,原则上要进行公开拍卖。
变化五:申请人有了话语权
以前,行政机关设定行政许可搞的是一言堂,设定什么项目、怎么设定等,全由自己说了算,老百姓根本无法参与。
《行政许可法》赋予老百姓说话的权利,使普通群众也有了行政许可设定的参与权。这些规定值得一读: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立法机关进行相关说明;设定的行政许可生效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还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要在20日内组织听证。
变化六:监管方式多种多样
质量、安全、卫生、税收一批检查人员没走,又来一拨。每到年关,一些企业常常为这样那样的检查验收弄得苦不堪言。来了各路神仙,搞接待增加企业负担不说,更大的危害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也受到影响。一些企业家这样感慨。
现在好了,《行政许可法》规定,监管模式今后将以书面形式为主;通过书面监督难以达到监督效果,需要进行实地检查、核验、检测的,才进行实地检测。同时,为了保证监管质量,《行政许可法》将对违法情况的举报权赋予群众。本报记者向军
信赖保护终结出尔反尔
事件在某著名旅游景区,管理部门曾违法审批许可了大量违章建筑。后来,在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涉下,该管理部门又以一纸命令,强行拆除了这些已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建筑物,使开发商和业主们蒙受了惨重损失。
点评这是一起典型的审批出尔反尔,类似事情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你刚刚通过审批,并投入一定资金,准备大干一场时,不幸遭遇风向突变,一纸审批转眼成为废纸一张。更恼人的是,行政机关对此不作解释或者稍作解释,但由此造成的损失,只由你一个人承担。这种苦痛将成为历史——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信赖保护原则,从今往后,行政机关作出许可后,不得擅自改变已经依法生效的行政许可。即使是因为政策变化、工作失误或经验不足等原因,或由于公共利益的原因,确需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也要依法进行,尽可能提前告知老百姓,并对老百姓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给予补偿。本报记者向军
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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