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工程安全责任事故方面
网友提问:
甲村扩建下水道,挖了7米深1米多宽的土壕。土壕的挖掘工作承包给了A。工人B,C被村委会领导指派下土壕去工作,结果在工作中土壕因挖掘不合格坍塌,B,C两人被埋,十来分钟后两人被村民救出送往医院,经抢救后复查身体并无大的损伤,请问您,这个事故责任怎么追究?追究A的责任还是追究村委会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106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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