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五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替他人讨债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王伟(化名)在替他人讨债过程中将被害人殴打致轻伤,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今年4月份,五莲的被告人王伟替他人向被害人王某索要工程款,二人因言语不和发生肢体冲突,王伟用拳头将王某的面部打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归案后,王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王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五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
但被告人王伟之前因其他犯罪行为于2009年11月份被判处过有期徒刑,根据法律规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最终,王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全文36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