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
一、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条件:
1、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
2、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
二、法院在财产保全裁定中的告知义务: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法条链接】
第十四条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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