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出资是否适用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规定
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可以用劳务作为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则不可以用劳务出资。劳务出资是指股东以智力和体力之劳务方式抵充出资,一般仅限于无限责任股东,所以有限合伙人不适用劳务出资。
二、创办有限合伙企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如下:
1.有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字儿至少有一个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
2.以书面形式签订了合伙协议;
3.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
4.有标明“有限合伙”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三、有限合伙公司优缺点都有哪些
有限合伙公司的优点是:
1.有限合伙公司可以从众多的合伙人处筹集资本,合伙人共同偿还债务,减少了银行贷款的风险,使企业的筹资能力有所提高;
2.能够让更多投资者发挥优势互补的作用;
3.至少有一个负无限责任,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更大保护;
4.有限合伙公司盈利更多,因为有限合伙公司交的是个税而不是企业所得税。
有限合伙公司的缺点是:
1.由于有限合伙公司的无限连带责任,对合伙人不是十分了解的人不敢入伙;就算以有限责任人的身份入伙,有限责任人不能参与事务管理;
2.有限合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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