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实行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统筹搞好被征地人员门急诊医疗保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45号,以下简称《通知》)实施前,已参加镇保的人员(不含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
二、参保要求
1、享受本市城保、居保(包括大学生医保)和新农合等医保待遇人员,不能参加小城镇医疗保险门急诊统筹。
2、《通知》实施前已参加“镇保”的人员,选择参加“镇保”医保门急诊统筹的,需办理登记缴费手续,缴纳参保费用后,可享受相应待遇期的“镇保”医保门急诊统筹待遇。
三、办理登记手续
《通知》实施前已参加“镇保”的人员,选择参加“镇保”医保门急诊统筹的,按以下规定参保登记缴费:
1、登记缴费期以医保部门公布的缴费日期为准;
2、可凭身份证、社会保险卡(或者医疗保险卡)到邻近的街道(镇)医保服务点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3、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件。
四、参加镇保门急诊统筹的缴费
1、参保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邻近的医保服务点、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缴费。
2、医保服务点收取个人缴费后,打印收据并加盖收费专用章后交给参保人。
3、缴费的次日即可享受相应的门急诊医保待遇。
4、个人缴费部分可用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当年帐户资金抵充,当年帐户资金不足抵充的,可用积累帐户资金抵充;仍不足抵充的,个人缴费由个人现金全额支付。
5、参保人办理缴费后,不可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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