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一百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庭审、调解、中止诉讼、终止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的受理、审理、裁判和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行政诉讼再审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行政诉讼法》第101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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