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雇员仍不应雇员的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雇员可以终止竞业禁止协议;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经济补偿的标准和支付方式没有明确约定的,劳动者不能直接请求解除协议,用人单位仍有必要继续履行避免商业纠纷的义务,但双方可就具体赔偿金额争议向劳动争议解决机构提出申诉,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争议解决机构确定的标准和原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二,用人单位可以在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单方面终止竞业限制协议,但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之所以能够单方面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主要是基于竞业禁止协议,从根本上维护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权。其次,除竞业禁止协议外,劳动合同的终止也很特殊。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合同,也可以依照法律的三项直接规定,但无权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提前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这样一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不平等,这直接影响到用人单位现在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倾向,我们不能直接按照民法上民事主体完全平等的观点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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