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县打开隐性就业显性化通道
自8月份起,宁波市鄞县采取积极稳妥的办法,研究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集中力量,限时解决失业、下岗人员的隐性就业问题。目前该项工作已初见成效,预计到12月份将有近3000名隐性就业人员可实现显性就业,约占现有下岗失业人员总人数的49%。
界定纷繁复杂的稳性就业行为,确定工作目标,是鄞县开展此项工作的第一步。他们结合本县实际,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确定隐性就业的认定标准为:在未明确或理顺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时入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失业、下岗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种植、养殖和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各类临时性工作的失业下岗人员。这个县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将失业、下岗人员的就业认定分为已就业、准就业和失业(下岗待业)三类。
与此同时,他们根据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的不同情况,分别对这两类人员隐性就业提出了政策处理意见。首先是失业人员。县里规定,失业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即视为实现再就业。用工期满3个月,用人单位与失业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县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按规定收回其持有的《失业职工登记证》,暂停发放失业救济费。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后,应按规定及时向县劳动局下属社会保险机构缴纳该职工的养老保险、大病医疗统筹和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享受再就业专项经费定额补助和有关税收减免政策。对用工时间在3个月以上而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时,属非法用工,由县劳动监察机构依法予以查处。因失业人员本人原因,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限期清退,并不再列为再就业工程优惠政策的享受对象。
其次是下岗职工。该县规定,下岗职工进入各类所有制企业或自谋职业的,原企业再就业服务机构停止发给基本生活费。对进入其他国家、集体企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职工调动手续,将其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同时转放接收单位,接收单位按规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对进入非国有、集体企业的原则上应参照职工调动办法,转移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接收单位为该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再就业工程专项经费给予全额补助。因某种原因,确实不能转移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可实行借调上岗,再就业工程专项经费对该职工的劳动关系挂靠单位实行社会保险费差额补助。对要求自谋职业的,允许保留劳动关系;愿意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原企业可按其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工龄。给付1个月企业上年平均工资70%的补助费,作为资金扶持;自谋职业期间,由本人自行负担失业、养老保险费,工商、税务、城建、卫生、房地产、公安等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和简化有关手续,减免有关政策性收费,在开办第一年免缴所有地方税,第二年减半征收。对从事家政服务等其他各类临时性工作的,可由企业主管部门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在其领取基本生活费累计月数未达到36个月的前提下,由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缴纳社会保险费,再就业工程专项经费给予全额补助。下岗职工进入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就业、自谋取职业或从事临时性工作,因个人原因不愿理顺劳动关系的,视作无就业愿望,企业或再就业服务中心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列为再就业实施对象。
为了推动此项工作顺利展开并取得明显成效,鄞县为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奖罚办法。县里要求,对县属国有、集体企业使用失业下岗人员的情况,以各企业主管部门为主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对非国有集体企业使用下岗人员的情况,以各镇(乡)政府为主进行调查摸底;县工商局所属的各地工商所负责配合当地镇(乡)政府摸清失业下岗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情况;县公安局、交通局负责摸清失业下岗人员从事汽车、摩托车和三轮车运输工作的情况,并按其从业地点分类,报当地镇(乡)政府。在调查摸底过程中,县劳动局、总工会、镇(乡)政府和各企业主管部门抽调力量,积极做好配合,指导、服务工作。根据调查出来的隐性就业情况,属失业人员的,由县劳动局会同有关镇(乡)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共同理顺好关系;属下岗职工的,由原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镇(乡)政府和使用下岗职工企业的主管部门共同理顺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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