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历史罕见的雨雪冰冻灾害影响,江西各地受灾严重。江西省地税局拟定16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助江西灾后重建,预计为受灾地区企业和个人减免地方税收4.08亿,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2万。
省地税局拟定的16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省地税局要求各级地税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指导抗灾救灾时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严格执行并积极落实好出台的有关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一、在农村经营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在2008年度内,营业税起征点暂提高为月营业额5000元。
二、对灾区个人恢复重建的自建自用房屋,不征建筑安装营业税。
三、企业通过政府及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灾区重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不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因受灾发生的财产净损失允许在当年全额扣除,当年利润不足扣除造成的亏损,准予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弥补。
五、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竹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内陆养殖等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对因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在2008年度内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对个人因灾害损失取得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对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减征或免征2008年度内的房产税。
九、对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减征或免征2008年度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对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程序报批,减征或免征2008年度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十一、对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按规定缴纳资源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程序报批,减征或免征2008年度内的资源税。
十二、对灾情影响严重的个体工商户,报县(市、区)地税局批准,可在三个月内免收其定额内使用的地税发票工本费。
十三、对灾情影响严重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证件的,在2008年上半年,可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十四、对因灾情影响生产经营,正常纳税有困难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报县(市、区)地税局批准,可在三个月内给予定额优惠照顾。
十五、因灾情影响,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表的,可以延期办理申报。
十六、因灾情影响,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依照《税收征管法》程序给予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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