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个税缴纳上,与工薪族相比,个体户的确难以享受到扣除费用提高带来的好处。除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3年免征个人所得税等少数优惠政策外,个体工商户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没有什么优惠。但是,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发布了一系列政策,大力扶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减轻个体经营者负担方面,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措施。
从2003年1月1日起,国家大幅度提高了个体户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增值税方面,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从原来的月销售额600元~2000元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元~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从原来的月销售额200元~800元调整为月销售额1500元~3000元等;营业税方面,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从月营业额200元~800元调整为月营业额1000元~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从每次(日)营业额50元调整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中,有一部分属于下岗失业人员,他们享受的税收优惠更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的大幅提高,切实减轻了个体工商户的流转税税负。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数据,因起征点提高,仅2003年就减免个体户增值税和营业税近50亿元。其中,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共计4271225户,包括下岗失业人员514440户,全年共减免增值税31亿多元;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共计1334299户,包括下岗失业人员177055户,全年共减免营业税18亿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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