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强制执行时其他股东丧失优先购买权
股权强制执行时其他股东一般不丧失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强制执行股权的程序是什么
强制执行股权的程序是:
1.向股份企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股权情况和股份企业的相关情况;
2.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
3.被执行股权作价;
4.通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受让权;
5.法院发布股权转让公告,通过公开招标转让股份;
6.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期限是多久
三十日。股东优先购买权期限是收到转让股东的书面转让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且是在同等条件下才享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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