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法院在执行股权时,应当告知股权存在优先购买权的状况,由欲买受股权的人自行决定是否仍进行竞买或购买。即使买受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而参与竞买或购买强制执行股权,也不能对抗公司法赋予的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有效期限
回答:
1、优先购买权的答复期限
出让人将转让条件告知其他股东,要求限期答复的,限定期限不少于30日,股东在限期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优先购买权的保护期限
没有被告知转让条件的股东,提出撤销出让人转让行为并要求本方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为一年。
该期限从受让人作为股东登记于公司股东名册之日,或受让人完成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计算。
《公司法》第72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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