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于2011年5月27日由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增加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向从业人员主动告知存在的危险因素。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蔡淑敏介绍,原条例共6章77条,修改后的条例共7章98条。修改的核心内容体现了北京城市特色,突出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增加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专章,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单位主动告知危险因素
为了保障劳动者安全权利,本次条例修订增加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专章,从劳动者知情权、紧急避险权、救济保障权、提出意见权等方面对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
比如,为预防事故发生,保护从业者安全,增加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向从业人员主动告知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以保障从业人员能够充分维护自身安全权益。
企业投保安责险保赔偿
日前本次条例修订,结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规定本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并在各行业或者领域逐步实施。
建立安责险制度后,企业通过投保安责险,将获得保险机构提供的风险管理服务,并能获得事故经济责任补偿和应急救援费用,保证企业减少损失并能够承担起对伤亡人员的赔偿责任。
安全事故由专业机构评价
新条例对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充实了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制度,规范了生产经营单位之间的安全生产责任划分。
同时完善了安全事故后安全评价制度。规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或者年度内发生两起死亡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落实有关安全措施。
加强地下施工安全管理
此外,新的条例还借鉴国际经验,提升标准和科技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地位,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并围绕北京城市特点,完善城市基础设施运行安全管理制度,重点围绕楼宇管理、有限空间作业、地下施工作业等领域研究管理措施。
比如,条例中增加规定,在城市供水、供热、污水处理、供电、供气等领域,应定期进行安全评价,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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