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对股东大会股权转让决议的异议如何处理?
1。大股东不同意小股东股权转让的,依法转让股权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和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内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如果大股东欺负小股东,不召开股东大会,不分红,小股东可以依法起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其他股东的多数同意以股东人数为准,不以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多少为准。股东转让其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
这里,我们要注意:
1。书面通知
书面通知是指股东对外转让股份的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不是简单地用口头或电话代替书面通知的义务。同时,书面通知必须全面,并载明拟转让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所持股份、转让标的、转让股份数额、转让股份数额、转让股份数额、转让股份数额、转让股份数额,股份转换价格、时间等详细信息表明,拟转让股份的股东仅告知其他股东其拟转让股份,而未提供具体相关信息的,视为未履行通知义务,《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七条(征求意见稿)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其他股东,是指除拟转让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即拟转让股份的股东不能参加对转让股份事项的表决。其他股东的答复期限。最长答复期限为30天,既考虑到其他股东慎重权衡决策的需要,但同时也是转让方及时转让股权的需要
为了保护股东行使股权转让权,避免其他股东的不当或消极阻挠,《公司法》进一步规定,股东逾期不答复股权转让通知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需要转让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对外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其他股东对转让的股份享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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