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迫拆迁征地违法吗
1.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拆迁乃是合法之举。
2.当被拆迁人在裁决所设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能如期搬迁时,有权责成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亦可依法依规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拆迁申请。
在此之前,拆迁方应就被拆除房屋的相关事宜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房屋征收作为国家针对非国有财产在公平补偿后实施的一项强制性交易行政行为,其前提条件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以及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国家仅能在公共利益所需且已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的特定情况下,方可依据法定程序提前回收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定的征收程序严谨周密,包括报批前公告程序、调查程序、听证程序、报批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及公告程序等环节。
通常而言,征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灭失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一种是由于双方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而顺利完成征收,此时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随之消失。
另一种情形则是拆迁方通过申请司法强拆,遵循法定的司法程序实现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征地拆迁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不能。
关于拆迁补偿款项未能取得相关的进项发票,则无法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处理。
即便是涉及到土地款项,其扣除方式亦存在限制,只能从销售环节予以扣除,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
若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地块款项看作是房地产销售过程中的扣除项目之一,那么,对于那些支付给政府的拆迁补偿费用而言,其实质便是地块的价格组成部分,因此可以直接与收入相抵消。
若是直接支付给被拆迁方的,则所获得的收益并不能用于抵扣,相应的进项税同样无法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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