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431条规定,在质权存续期间,如果经过出质人同意或者质押合同约定可以出租质押物,则质权人可以将质押物出租。如果未经出质人同意或者质押合同约定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物,则质权人不可以将质押物出租。质权人擅自出租质押物造成其毁损或灭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质押构成要素
质押系由债权、质物、物的所有权、财产占用、变卖权五要素所构成。
(一)债权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要有债的关系。
(二)质物,可以是动产、权利,也可以是不动产。不过,在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质物是动产和权利。
(三)物的所有权,可以是债务人所有财产,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如果是第三人财产,必须有第三人的同意。
(四)财产占有,即将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
二、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
(一)留置权为债权未受清偿前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这种占有、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
(二)留置权人占有、扣留动产,是基于债务人不按期履行约定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三)留置权的实现,须留置权人给债务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清偿时,留置权人方可处置该留置物,实现债权;质权的实现,是当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质权人通知出质人后,即可处置质物,实现债权,无须给出质人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
(四)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时,不能依据留置权请求返还原物,而只能依据占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质物被他人占有时,质权人可依质权请求返还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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