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评估报告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1)企业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坏账损失。因各种原因产生的坏账,应当提供内部证据,包括相关凭证、文件等基本资料:
(1)与形成相关资产有关的经济行为有关的商业合同或者会计凭证的相关资料和原始文件;
(2)公司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管理制度及相关债务的催收记录;
(3)资产损失的内部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对责任人有责任认定和赔偿说明;
(4)企业对债务人情况的相关分析报告,包括实地调查报告、经营分析、资产负债分析、现金流量分析等。;(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具体事项的真实性承担税务法律责任的声明。(1)债务人被宣告破产、被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为尚未清算的债务人提供下列外部证据:。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法院公告;
2。债务人被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的主管机关决定或者政府批准、公文。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债务人工商部门的公告或者决定。(二)因债务人失踪、死亡而不能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应当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债务人失踪、死亡、债务人遗产不足清偿或者找不到债务人收回债务的有关证据。会计师事务所经专业推断和客观评价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不能收回的部分确认为债务损失;
(3)因自然灾害、战争、地震等原因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国际政治事件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企业应对自然灾害、战争、国际政治事件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对企业的影响作出专门说明,客观真实地陈述,并提交相关图片,部门或专业技术机构(含境外)的盘存记录、政府文件证明等证明材料。(4)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实际无法收回的:
(1)企业对债务人的催收议付记录;
2。确认债务人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者连续三年以上停业的依据,如经审计的债务人会计报表、工商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等。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债务人的工商部门的公告或者决定。
(2)企业发生的存货、固定资产等财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存货损失,企业发生的存货损失,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存货损失,单笔或批量金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或其净值占企业固定资产净值的5%,可委托审计核实并出具相关鉴证报告:
企业应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如下:
1。存货或固定资产盘点表;
2。相关资产盘亏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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