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哄抬物价行政处罚的特征是什么?
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4、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行政相对方实施了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而非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行为。
二、哄抬物价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捏造或者散布疫情扩散、防治方面的虚假信息,引发群众恐慌,进而推高价格预期的;
2、同时使用多种手段哄抬价格的;
3、哄抬价格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的;
4、哄抬价格之外还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
5、疫情防控期间,有两次以上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
6、隐匿、毁损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7、拒不配合依法开展的价格监督检查的;
8、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情形。
平时生活过程中相应物品价格小幅度上涨都是很正常的,但有个别商家,总是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故意积压商品,一些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商家所销售的价格已经完全不符合实际情况,对哄抬物价的可通过视频保留相关证据,随后到工商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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