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以被投靠方在户口所在地有固定居住地(包括市内房管部门安排给本人或父母居住的非临时租住的房屋)为条件,不受婚龄、年龄限制。
凡是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人员及政策外生育的子女,从计生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办理迁入。
提交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
2、被投靠人及申请人的《户口簿(申请人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申请人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夫妻)关系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个人《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单位确实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可由用地批文或合法报建手续替代)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证明,或房管部门发出的非临时租住的《房屋使用证(《房屋使用证登记的租住人为父、母的,应同时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关系证明、分配安排居住证明收原件,《房产证、《房屋使用证及批文、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5、申请人或随迁人为49周岁以下已婚育龄人员的,提交手续完备的《迁入佛山市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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