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不同于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的适用,它具有以下特点;1、人民法院是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的主体。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审查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判决的活动。因此,只有人民法院是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的主体,才有权适用法律。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只是诉讼当事人之一,在行政诉讼中无权决定适用法律,即无法最终确认其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而不能是行政机关。2、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属于第二适用法律。法律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作的法律适用,又称审查适用。因此,通常被称为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第二次适用法律。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无论是采用正式文件还是不采用文件,从本质上说,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适用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具体法律事实中的结果。在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还需要分析查处案件的事实,选择适用的法律文件,并做出认为符合法律规范的决定。因此,在进入行政诉讼程序之前,行政机关已经决定如何适用法律,这是第一次适用法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的,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经审理,直至作出判决,最终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在这个过程中,仍然需要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规范,这是第二次适用法律。第一次适用法律时,行政机关面临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事实,即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虽然第二次适用法律也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事实,但审查对象不再是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事实,而是行政机关认定的行为事实。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是在审查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事实的法律适用是否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的。3、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解决了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合法性审查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原则上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不解决行政处罚和行政赔偿不公平的合理性问题。这是适用行政诉讼法不同于刑事民事诉讼法的特点之一。由于行政机关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有自由裁量权,只要在法定权限和范围内,行政机关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做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司法机关不能具体介入行政机关的判断,甚至不能代替行政机关做出自己的决定,这是违反权力制衡原则的。因此,在行政诉讼中,衡量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唯一依据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可以参考规章,没有人民法院的主观判断标准。4、适用法律的范围仅限于法律、法规和规章。人民法院根据法律法规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行政规章,但与行政机关第一次适用法律不同,可以适用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不冲突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如乡镇政府的决定,也可机关执法的依据。
行政诉讼法律冲突适用的规则
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除要根据事实外,还需要依据相应的法律规范来作出判断。在适用法律规范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同时有几个法律规范均适用于该具体行政行为,而几个法律规范之间却不相一致的情形,此即行政诉讼法律冲突。
在出现行政诉讼法律冲突的情况下,其适用规则就显得尤为重要。行政诉讼法律冲突适用规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为解决法律适用冲突所采取的方法和所遵循的规则,由此决定选择适用相应的行政法律文件或具体行政法律规范条款。
行政诉讼法律冲突适用的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特别冲突适用规则。即特别法的规定与普通法的规定出现不一致的情形时,一般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
不同等级冲突的适用规则。在各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政法律规范发生相互冲突时,应该选择适用效力等级较高的行政法律规范,即高层级的法律规范优于低层级的法律规范。
同级冲突适用规则。在制定机关不同而效力层级上相同的行政法律规范之间出现冲突的情况下,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新旧法冲突适用规则。新的行政法律规范与旧的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应适用的规则是新法优于旧法和法律不溯及既往这两个原则。
人际冲突适用规则。不同民族、种族或特殊身份的人,适用就该民族、种族或特殊身份的人作出的特别规定的法律文件或规范。
区际冲突适用规则。在不同行政区域内行政法律规范发生适用冲突时,应当适用适用于该行政区域的行政法律规范。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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