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程序指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到做出准予、拒绝、中止、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等行政许可等决定的步骤,方式及时限的总称。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1、申请程序
申请程序程序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申请行为必须向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提出。
(2)申请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行为。
(3)申请人必须提交所需的有关材料。
2、受理程序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后,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做出一下几种处理
(1)予以受理对于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要求当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当场更正错误。
(3)限期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确定的时间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不予受理它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去的行政许可;二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受理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3、审查程序
形式性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行政机关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当场做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4、听证程序
听证的具体程序步骤分为:
(1)申请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并在被告知有权要求听证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2)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当收到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听证申请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组织听证;
(3)通知有关事项;
(4)决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并在法定的许可决定期限内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决定程序
行政许可通常有三种决定程序:①当场决定程序;②上级机关决定程序;③限期作出决定程序
6、期限
《行政许可法》规定,除可以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告知申请人。
(二)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
1、招标、拍卖程序
所谓招标,是指行政机关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点或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有关特许事项的行政许可的投标,行政机关根据投标结果做出决定的行为。
特许事项通常包括有限的自然资源(如土地、森林、草原、水流、矿产资源、海域等自然资源的开发许可)、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的垄断型企业的市场准入(如电力、铁路、民航、通信等行业市场准入许可、外商进入中国服务业的市场准入许可)。
1)招标程序:①招标;②投标;③开标;④评标;⑤中标;⑥签订合同和颁发许可证。
2)拍卖程序:①拍卖委托阶段;②拍卖公告与展示阶段;③拍卖实施阶段
2、认可程序
1)考试
考试程序主要涉及内容:(1)考试的依据和组织:是依据法律还是行政法规举行考试,应当由国家组织或地方组织;(2)考试举行的方式:应当公开举行;(3)关于考试的禁止行为,包括考试与培训分开、禁止指定教材等行为;(4)考试成绩的效力。
2)考核主要适用于对法人或其它组织赋予资格、资质。为确保考核的公开、公正、公平,行政机关应当事前公布考核内容(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管理水平等具体事项)、考核时间、给类考核试行的考核标准、考核等次及依据等与考核有关的事项。
3)核准
核准是指由行政机关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对某些事项依法检验、检测、检疫,并根据经验、检测、检疫的结果做出行政决定。核准主要适用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等特定产品。
3、登记程序
(1)申请登记;(2)受理申请;(3)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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