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专属管辖问题,我们应该明确相关的法律法规。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有关合同纷争的诉讼事宜,相关的司法管辖权应属于被告方的居住地址所在地区域或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地点所在地区域的人民法院。例如,若涉及到的是一项保险合同纠纷,那么该案子就应由被告方的居住地址所在地区域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同样,如果是因为票据纠纷而引发的诉讼,那么该案子就应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方的居住地址所在地区域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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