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有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授权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实施行政处罚。需要注意的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的情形是什么
1、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后,由行政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全文53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