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职权包含哪些方面的权力
行政职权包含以下方面的权力:
1.行政立法权。所谓行政立法权,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政主体有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权力;
2.行政决策权。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对其所辖领域和范围内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项作出决策;
3.行政决定权。行政决定权,包括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管理中的具体事宜的处理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未明确规定的事项的规定权;
4.行政命令权。行政命令权,即在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主体通过书面的或口头的行政决定,依法要求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而相对方必须服从的权力;
5.行政执行权。即行政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者有关上级部门的决定和命令等,在其所辖范围内具体执行行政事务的权力;
6.行政处罚权(行政制裁权)。即行政主体对其所辖范围内的行政相对方违反有关法律规范的行为(包括某些未依法履行义务的行为),依法对其实施处罚等法律制裁的权力;
7.行政强制执行权。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当法定义务人或某项具体行政法律关系的义务人不依法履行义务时,行政主体采取法定的强制措施,以促使法定义务人履行法定的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同样状态的权力;
8.行政司法权。即行政主体作为某项纠纷的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纠纷进行调解、仲裁、裁决和复议的权力。
二、国家行政机关怎样行使职权和义务
1.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职权必须有法律规范的明确规定,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的职权,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履行职务。
2.符合法定目的。行政主体的一切管理活动,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并且,都必须符合法定目的,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避免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3.遵循法定程序。一切行政活动,除实体上合法、合理外,还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程序上合法、合理。
三、行政职权的特征
行政职权的特征在于:
1.法定性。任何一个组织的行政职权都是法定的,而不是自我设定的。换言之,行政主体拥有或行使行政职权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否则便不能成立。
2.公益性。行政职权的拥有与行使旨在谋求和保护国家、集体、社会的公共利益,同时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必须符合法定的公共目的和范围。
3.专属性。行政职权的归属,在主体上具有专属性,也即只属于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不具有行政职权,受委托组织也只能代行行政职权。
4.国家意志性。虽然在行政职权的行使过程中难免会掺入行政职权具体行使者某种程度的个人因素,但行政职权本身的性质和内容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非个人意志的体现。
5.单方性。行政职权的行使是行政主体单方意思表示的行为,而非双方行为(行政合同行为除外)。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取决于自身判断,不以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
6.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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