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仲裁法和各国相关法律,大多数国家对仲裁裁决的执行实施一定程度的控制。就控制程度而言,大多数国家对国际仲裁的处理方式不同于国内仲裁,对国际仲裁的控制通常较为宽松。然而,各国的仲裁法允许当事人向仲裁庭提出异议,将其视为控制本领域仲裁的一种表现形式,并确立了一定的控制标准。对仲裁裁决的异议是指败诉方积极反对国际仲裁裁决的有效性,并要求法院或有关主管机关对仲裁裁决进行复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败诉方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就有关法律问题请求变更裁决或撤销裁决,或就有关法律问题申请撤销裁决,或申请撤销裁决或发回仲裁庭重新审理。同样,当事人可以基于争议事项的不可仲裁性或仲裁程序违反公平审判原则以及其他法律上可接受的异议,以申请撤销裁决的形式提出异议。目前,各国的仲裁法都赋予当事人对裁决提出异议的权利,但法律规定的异议理由各不相同。综上所述,对裁决提出异议的原因可分为以下几点:(1)仲裁裁决本身的问题。1.裁决的形式缺陷是指裁决不符合仲裁地法律规定的某些形式要求。例如,裁决书中未说明当事人和仲裁员的姓名或仲裁机构的名称,或未说明作出裁决的理由,或裁决书未以书面形式作出。2、如果裁决中的实质错误,特别是败诉一方认为裁决中存在严重的事实和法律错误,他自然会考虑在裁决书中申请撤销裁决。但是,法律通常对提出此类理由作出严格限制(2)仲裁管辖权问题仲裁实践中的管辖权问题可能产生于以下三种情况:仲裁庭无管辖权时作出裁决;仲裁庭作出的裁决超出其管辖范围;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并没有解决当事各方提交的所有争议。1.在仲裁程序过程中,经常提出在没有管辖权对抗仲裁庭管辖权的情况下作出的裁决问题。当当事人声称仲裁庭没有管辖权时,仲裁庭通常以临时裁决的形式或作为最终裁决的组成部分就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决。一般认为,仲裁庭在认为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可以继续进行仲裁,并通过上述裁决方式确定自己的权限。然而,在大多数国家,仲裁庭作出的此类裁决对法院没有约束力。应当事各方的请求,法院可重新考虑管辖权问题并作出决定。在仲裁庭和法院之间,是法院对这一问题拥有最终决定权。如果仲裁地法院确定仲裁庭没有管辖权,法院将撤销仲裁裁决。2.如果仲裁庭超出了双方授予的权力,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决了双方当事人未提交仲裁的问题,则作出了管辖范围以外的裁决,主管法院只有撤销裁决中超出仲裁庭管辖权的部分,裁决才能无效,这是许多国家法律规定的。如果仲裁庭作出超出其管辖范围的裁决,是撤销整个裁决还是仅撤销其管辖范围以外的部分裁决是一个需要认真解决的问题。由于一些国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它们不区分过度裁决部分和非过度裁决部分,并撤销所有裁决。如果采用这种做法,即仅仅因为裁决的一个事项或一部分超出仲裁庭的管辖范围而撤销整个裁决显然是不合理的,无论裁决的其他事项或部分是否合法,也无助于实现通过仲裁快速有效解决争端的目的。从国家立法的角度来看,大多数国家对过度切割部分和非过度切割部分进行了区分,并仅撤销了过度切割部分。3.在未能处理所有争议问题的裁决中,当事人提出管辖权问题的另一种可能性是,仲裁庭没有充分行使其管辖权,也没有解决当事人提交的所有争议问题。有人争辩说,在这种情况下,裁决应被确定为有效。一些学者指出,不应简单地得出上述结论,而应整体考虑裁决中未解决争议的重要性。如果未解决的争议一旦解决,将改变整个裁决的平衡,并影响原始裁决中确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应有权向法院上诉,对裁决提出异议。这种追索权已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得到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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