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适用范围为:
1、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
2、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转让他人财产或担保他人债务,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种情况。
合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包括实施了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无偿转让或明显低价)或者实施了放弃债权的消极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有害于债权;
4.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5.撤销权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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