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如果对初次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的鉴定结论存有疑虑,可以提请人民法院进行重新鉴定。
人民法院应委托原鉴定人以外的鉴定人或者原鉴定机构以外的鉴定机构再次进行鉴定。
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不属于司法鉴定投诉查处的范围,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重新鉴定、法庭质证等形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果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以采取的有效措施
工伤争议处理:对两种争议应适用不同的程序。一是用人单位不同意工伤职工的要求时,职工或其亲属应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论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应向法院上诉。二是企业或职工对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或者确认支付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应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实践中,很多劳动者由于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是在上下班途中遭受到人身损害等情况,在以上程序的办理过程中,涉及到的材料比较专业和复杂,这些材料能否取得,以及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直接影响到受害人的索赔请求和赔偿数额。
所以一旦发生事故,当事人务必咨询或委托律师,了解处理流程及所需材料、注意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3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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